《圆满放生》
4.1.2 法律禁用捕猎工具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省市地方性法规均已将“粘网”或“鸟网”作为禁止使用的工具予以规定,起到了打击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良好效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一)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
站在放生人士的角度,法律只禁用了部分具有灭绝性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却可以避免野生动物受到大规模伤害。放生人士应该熟悉并善加利用有关法律武器,达到打击伤害野生动物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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